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6609号
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E0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490845X3。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洺胤、何佳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建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普华公司)诉被告柏建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智慧普华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
一、被告柏建涛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总计人民币46277.74元,车辆留购价100元;
二、被告柏建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00元;
三、被告柏建涛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被告柏建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智慧普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妮到庭参加诉讼,柏建涛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柏建涛向供应商购买车辆,通过出让回租方式,向智慧普华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智慧普华公司(出租人)与柏建涛(承租人)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车辆购置总价款81900元,柏建涛向供应商支付首付款32900元,智慧普华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剩余款项。融资总额49000元,融资期限18个月,每月租金2722.22元,车辆留购价100元。若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以及车辆留购价,并承担车辆购置总价款的20%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合同签订后,柏建涛向供应商支付首付款,接受租赁车辆。智慧普华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购车余款44422.64。柏建涛仅支付租金2722.22元,未支付其余租金。另查,智慧普华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智慧普华公司与柏建涛之间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柏建涛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智慧普华公司要求柏建涛一次性支付其余租金、车辆留购价及律师费等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按照车辆购置总价款20%计算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融资总额10%计算,即4900元,本院予以支持。柏建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智慧普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柏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6277.74元、车辆留购价100元、违约金49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4277.7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柏建涛负担。被告柏建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浙江杭州钱江支行,账号:95×××01),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王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董万红
书记员罗瑜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