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2501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个旧市金湖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政,该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地址:个旧市鸡街镇锌联公司岔路边鸡街村委会三道沟小组法定代表人杨华,男,汉族,42岁,住址同上。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19日以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个国土资罚字[201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个旧市鸡街镇锌联公司岔路边鸡街村委会三道沟村集体土地6.19亩建设化肥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个国土资罚字[201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609.4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同时告知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同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义务,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9日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催告其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义务,并告知其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其仍未履行,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义务,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个国土资罚字[201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9日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个旧市霖圣肥料生产有限公司,催告其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义务,并告知其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其仍未履行,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应当在2018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个国土资罚字[201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盛 芸
审 判 员 潘旭鹏
人民陪审员 沈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