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4448号
被执行人:靳超元,男,1989年12月16日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靳超元犯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8)苏13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靳超元缴纳4000元罚金。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靳超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靳超元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靳超元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线索。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证实被执行人靳超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4000元未能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靳超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新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