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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22执749号

令某某、卢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令某某;卢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令某某,男,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卢某,男,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令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8)甘0922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233000元,诉讼费3545元,执行费3448元,合计23999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用鲁HA××××小车抵顶案件款100000元,剩余案件款未履行,另被执行人卢某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结,其工资及住房公积金都已被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现下落不明。经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志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