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03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谢团结,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周奉献,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执行的谢团结与被执行人周奉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40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周奉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团结借款34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谢团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周奉献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2月26通过人行查询其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谢团结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后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团结房产信息,查询结果为无房产。2018年11月7日将被执行人谢团结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2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谢团结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0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李丹梅
审判员 谢时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