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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953号

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先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先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953号

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蒋丽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桥(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夏先知,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夏先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元,由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嘉龄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唐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