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953号
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蒋丽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桥(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夏先知,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夏先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元,由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嘉龄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唐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