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7民初706号

黄梅县胡涂广场与张黎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梅县胡涂广场;张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706号

原告:黄梅县胡涂广场,地址:湖北省黄梅县滨河阳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7MA4C950WXL。经营者:王建玉,该广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签收文书,代为出庭等一般授权。

被告:张黎明,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黄梅县胡涂广场与被告张黎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黄梅县胡涂广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梅县胡涂广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梅县胡涂广场撤回对张黎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梅县胡涂广场负担。

审判员 宛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严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