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24民初293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本院告知原告在7日内提供鉴定申请,否则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的申请及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