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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民初293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24民初293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本院告知原告在7日内提供鉴定申请,否则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的申请及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