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81民初421号
原告:李远忠,男,生于1963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华蓥市华明山火锅店,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明光路二路**。 代表人:王鹏,该火锅店经营者。
第三人:唐协建,男,生于1973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第三人:黄明东,男,生于1985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第三人:王素华,女,生于1967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李远忠与被告华蓥市华明山火锅店及第三人唐协建、黄明东、王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李远忠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远忠撤回对被告被告华蓥市华明山火锅店及第三人唐协建、黄明东、王素华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思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 倩
书 记 员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