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623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法律援助人缪德秀,江苏万**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季鑫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法律援助人缪德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在如东县双甸镇江海桥东首经营花卉店。2017年以来,被告人冯某多次从他人处非法进购“黄金伟哥”、“天天硬”等产品并在其经营的花卉店内销售。2017年6月,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告人冯某送达《告知书》,明确告知其禁止经营标示有“壮阳、改善性功能等治疗功效”的产品,要求经营单位停止销售上述产品。被告人冯某明知所售商品系假药,仍非法销售。2017年7月和9月,被告人冯某先后两次向冒桂林非法销售品名为“天天硬”的产品3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05元。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查获被告人冯某非法出售药品的情形,并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冯某处所查获的药品中,检侧出西地那非成分。该局报请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确认涉案药品未经批准、检验而生产、销售,应按假药论处。随后,该局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冯某经营的店内查获扣押“美国伟哥”、“硬十天”、“壮阳专家”等各种标示有治疗人体疾病内容的产品共计177盒(瓶),共4287粒,按被告人供述的零售价格推算出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287元。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可,并有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请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及调取的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冒桂林、彭某的证言以及冒桂林作出的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冯某作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及其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冯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附带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律师在场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具结书,可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提请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的法律援助人提出,被告人冯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能够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庭审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本院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永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