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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行辖35号

江孝贵与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管辖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江孝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行辖35号 原告江孝贵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回复及行政复议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指定管辖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