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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军峰与被执行人吴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军峰;吴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军峰,男,1976年7月26日生,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城北村人。被执行人吴鹏,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乡宁县昌宁镇迎旭东大街9-610幸福小区。申请执行人周军峰与被执行人吴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晋08民终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军峰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鹏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东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