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军峰,男,1976年7月26日生,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城北村人。被执行人吴鹏,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乡宁县昌宁镇迎旭东大街9-610幸福小区。申请执行人周军峰与被执行人吴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晋08民终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军峰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鹏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东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