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3号
原告:杨春明,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朝阳市龙城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东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越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
被告: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小平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明诉被告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春明负担。
审判员 李笑天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武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