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斌,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代理人:唐龙,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岳璨,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吴建中,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代理人:王助杰,岳阳市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黎斌因与被上诉人徐伟及原审第三人吴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黎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汤洪清
审判员 陈 子
审判员 朱慧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