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97之二号
原告:杜平,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丰城市荣塘镇芳田村委会溪头村小组。代表人:熊水云,系该村小组组长。
被告:熊水云,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原告的申请作出(2019)赣0981民初197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丰城市荣塘镇芳田村委会溪头村小组、熊水云银行存款145000元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原告与被告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并于2019年3月1日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丰城市荣塘镇芳田村委会溪头村小组、熊水云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丰城市荣塘镇芳田村委会溪头村小组、熊水云的银行存款145000元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手续。
审判员 胡亚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罗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