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民初158号
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攸州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曾祥洪,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达公司)与被告曾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卓信达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信达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飞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