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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民初1750号

盘州市宏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海涛、云南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盘州市宏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周海涛;云南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盘州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1750号

原告:盘州市宏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街道车管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37324801U。

法定代表人:杨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新,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彝族,盘州市宏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周海涛,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云南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大西路**科技孵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100145332。

法定代表人:彭昌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盘州市支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信用代码91520222560934426F。

负责人:万晶晶,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州市宏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涛、云南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盘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州市宏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盘州市宏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牟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