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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23民初942号

姜启梅诉李安洪等法定继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姜启梅;李安洪;李安清;李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23民初942号

原告:姜启梅,女,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

被告:李安洪,男,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

被告:李安清,男,,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

被告:李淑萍,女,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启梅诉被告李安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松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洋

书记员佟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