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23民初942号
原告:姜启梅,女,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
被告:李安洪,男,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
被告:李安清,男,,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
被告:李淑萍,女,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启梅诉被告李安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松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洋
书记员佟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