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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1执568号

山东惠民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惠民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波;路井英;曹佃强;谷训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惠民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南关街**。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波,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执行人路井英,女,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执行人曹佃强,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执行人谷训梅,女,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惠民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波、路井英、曹佃强、谷训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审查完毕。该案(2018)鲁16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惠民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波、路井英、曹佃强、谷训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称该款实际为谷训军使用,愿配合查找谷训军。现谷训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6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查找到谷训军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高惠勇

审判员  丛士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