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3民初1846号
原告:于宝山,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福,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于宝山诉被告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宝山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福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宝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宝山撤回对被告张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宝山负担。
审判员 吕阳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修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