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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民初1846号

于宝山与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宝山;张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3民初1846号

原告:于宝山,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福,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于宝山诉被告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宝山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福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宝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宝山撤回对被告张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宝山负担。

审判员 吕阳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修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