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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3执54号之三

崔小柱、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小柱;李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83执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崔小柱,男,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国市,证件号码13244019480424031X。

委托代理人:张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龙,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崔小柱与被执行人李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冀068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龙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36.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景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秦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