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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民初549号之一

朱万华与杨春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万华;杨春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549号之一

原告:朱万华,男,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宁津县。

被告:杨春来,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华与被告杨春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朱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万华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华撤回对被告杨春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万华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