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549号之一
原告:朱万华,男,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宁津县。
被告:杨春来,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华与被告杨春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朱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万华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华撤回对被告杨春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万华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