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23民初1753号
原告:江苏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书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民荣。
原告江苏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江苏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苏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继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闵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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