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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8民初284号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青岭、刘晓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青岭;刘晓丽;刘晓辉;夏素华;刘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8民初284号

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孝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南,男,蒙古族,信用社员工,1993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龙泉社区居委会检察院家属楼。

被告:夏青岭,男,蒙古族,农民,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晓丽,女,蒙古族,农民,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晓辉,女,蒙古族,农民,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夏素华,女,满族,农民,1979年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晓娟,女,蒙古族,农民,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青岭、刘晓丽、夏素华、刘晓辉、刘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