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8民初284号
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孝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南,男,蒙古族,信用社员工,1993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龙泉社区居委会检察院家属楼。
被告:夏青岭,男,蒙古族,农民,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晓丽,女,蒙古族,农民,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晓辉,女,蒙古族,农民,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夏素华,女,满族,农民,1979年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晓娟,女,蒙古族,农民,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青岭、刘晓丽、夏素华、刘晓辉、刘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