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81民初545号
原告:徐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明将,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祝许燕,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汪健,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原告徐源与被告蒋明将、祝许燕、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徐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源以被告汪健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源负担。
审判员 阮成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