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1102执552号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惠;张桂萍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禄文,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勇强,系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连惠,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生,定西市安定区人,私营业主,住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桂萍,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生,定西市安定区人,居民,住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惠、张桂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02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宗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