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禄文,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勇强,系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连惠,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生,定西市安定区人,私营业主,住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桂萍,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生,定西市安定区人,居民,住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惠、张桂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02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宗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