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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执2692号

唐郁远与仓青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郁远;仓青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唐郁远,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代理人:曹卫华,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仓青根,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唐郁远与仓青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仓青根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益

审判员 张加同

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