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唐郁远,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代理人:曹卫华,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仓青根,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唐郁远与仓青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仓青根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益
审判员 张加同
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