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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民终1564号

杜军义、王耀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军义;王耀海;李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民终1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军义,男,生于1976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海,男,生于1963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审

第三人:李亚军,女,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上诉人杜军义因与被上诉人王耀海、原审第三人李亚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381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军义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军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涵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