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8执保18号 申请执行人何超,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介虎,湖南省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殷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何超与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超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黔0628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并于2019年3月1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19)黔0628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湖南省长沙咸嘉新村支行账号为XXX********有存款720.01元,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账号为XX********有存款316.68元,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奎塘支行账号为XXX********有存款12.4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湖南省长沙咸嘉新村支行账号为XX********的存款500,000元,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1,500,000元,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奎塘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5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光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潘燕芬
书记员 杨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