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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1行审42号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张世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张世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521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世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末,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俊,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世春,男,住罗山县。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责令张世春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张世春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张世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旱沙场堆放河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案罗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6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完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案卷一宗。

本院认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7日对张世春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就该处罚决定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决定,责令张世春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张世春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由违法行为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娟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汉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自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