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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刑初76号

郑西永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郑西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9刑初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西永。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西永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艺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西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0日13时许,临沭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高某与管某、杨某、袁某三名辅警在长深高速临沭北入口进行交通疏导时,被告人郑西永驾驶小货车驶入逆行车道导致交通堵塞。高某、杨某等人依法要求郑西永驶离现场,郑西永拒不听劝,并在现场多次辱骂交警,又将辅警杨某的执法记录仪抢走,在高某、管某、袁某、杨某要求归还执法记录仪时,郑西永拒不归还,并将高某、管某、袁某手部咬伤。经鉴定,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西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管某、杨某、袁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西永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西永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郑西永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西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吴淑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一迪

书记员张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