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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民终1060号

武海龙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武海龙;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海龙,男,1988年1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惜丹,女,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武海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海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字节跳动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武海龙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大量传播涉黄、涉赌、非法医疗广告等违法、低俗信息的事实,以及字节跳动公司借口“算法推荐、机器分发”“不干预用户兴趣”等,无视算法推荐的缺陷,推卸管理责任的事实。在此事实基础上,武海龙的文章应认定为陈述基本属实,不构成对字节跳动公司的诽谤。武海龙对字节跳动公司的批评言论对字节跳动公司不构成贬损和诋毁。批评就是表达不满的意见,就是针砭人物、事件,真正的批评往往是令人不快甚至令人难堪的,这是批评的性质使然,也是批评的价值所在。因此,武海龙对字节跳动公司批评性的言论应认定为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之内,不构成对今日头条的侮辱。2.武海龙文章涉诉言论完全是出于公益的,没有侵犯字节跳动公司名誉权的故意。今日头条用户群体庞大,长期多次大量非法传播推广涉黄涉赌的低俗信息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负面影响巨大,武海龙有权利义务对今日头条传播推广低俗信息的行为提出批评和监督,在此意义上,武海龙是善意和出于公益目的。今日头条本身的不名誉,导致武海龙等对其批评监督,对此字节跳动公司应有较高的容忍义务。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文章一、文章二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评论具有事实依据,其对字节跳动公司的批评性言论没有超过应有的限度,没有侮辱字节跳动公司的人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的解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字节跳动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武海龙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字节跳动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武海龙立即停止侵权(字节跳动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文章已经删除,当庭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武海龙在微信公众号“龙飞”首页置顶位置以及《法制日报》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请求判令武海龙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49588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120元共计50万元。4.请求判令武海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客户端及“头条网”(网站首页网址www.toutiao.com)网站的经营者,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证140141号。武海龙是微信公众号“龙飞”(微信号:×××)的运营者,该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为独立IT评论人。2017年7月10日,武海龙在微信公众号“龙飞”上发布了作者署名为“龙飞”的《消失的价值观:比王者荣耀更应该被戒掉的今日头条》一文(下文加黑部分为字节跳动公司主张武海龙侵犯其名誉权的言论),具体内容如下:近日,刚被人民日报不点名批评其被算法绑架,反复推荐低质量内容,内容单一的今日头条,再次被新京报在文章《今日头条、UC头条频现涉赌App推广》中点名,文章指出今日头条等平台自身存在监管漏洞,涉赌棋牌游戏App的推广广告居然可以出现在首页推荐新闻中,点击该广告便自动跳转到下载页面。今日头条广告销售人员声称,只要不出现“炸金花”等敏感字眼,涉赌棋牌类App就能通过审核做推广。而像这类涉赌游戏广告,在今日头条的投放率很高。从各类媒体近期具名、不具名的口诛笔伐来看,今日头条的境遇倒是与同时被各方声讨的王者荣耀如出一辙。然而无论是持续制造信息焦虑藉此侵占用时间,还是伪个性化算法推荐对用户曲意迎合,没有价值观的今日头条造成的用户沉迷危害比王者荣耀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作为游戏类产品的王者荣耀是把双刃剑,那么今日头条则是打着“不干预”的幌子,却手把手教人如何用刀作案的始作俑者。信息焦虑带来的深度“上瘾”更值得警惕……人在接收信息的同时,信息也在不断塑造人的价值观。人们常将学习知识比作“充电”,积极正向的信息在每时每刻为人“充电”,而消极负面的信息则在随时随地为人“放电”,更有甚者,“有毒”信息被不负责任的传播,轻则让人上当受骗,重则导致许多人家破人亡。像今日头条一样没有价值观的传播者缺乏责任意识,放任甚至暗地里推动各种虚假、低俗内容广泛传播,对受众的影响无疑是恶劣的。……面对互联网上“有毒”信息的泛滥,资讯信息的提供者作为用户选择信任的对象,理应承担起为用户过滤不良信息的“把关人”责任。作为一款号称月活用户1.7亿的资讯类APP,今日头条本应是用户认知世界、了解真相的一扇窗口,但从今日头条屡屡爆出的低俗、涉黄、标题党问题看,头条显然不仅仅是缺乏监管的问题,而是以算法分发为由,拒绝为用户负责,其背后,巨大流量诱惑下急功近利心态的心态表露无疑。从这一点看来今日头条的作为更像是一个“黑作坊”,缺乏一家服务上亿用户的企业最起码道德和良知。伪个性化带来的精神“毒品”不容忽视……如果说王者荣耀是用胜利的快感不断对玩家形成吸引力的话,那么今日头条则通过越点击越准确的伪个性化推荐技术,将用户导向越来越low,越来越庸俗,让用户陷入无聊资讯的深渊中欲罢不能,犹如精神鸦片。……”该文章其后被搜狐网、站长之家、蓝鲸TMT等媒体转载。该文章经双方确认已经于开庭前予以删除。字节跳动公司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向法院提交了北京长安公证处出具的金额分别为2720元、1400元的两张服务费发票。就遭受经济损失495880元的情况,字节跳动公司主张系该公司估算的,未提交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武海龙为证明其发表的涉案文章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向法院提交了2017年7月6日由人民网刊登的人民日报文章《新闻莫被算法“绑架”(新媒观察)》、2017年9月18日由人民网刊登的观点频道文章《人民网:不能让算法决定内容》、2017年9月19日由人民网刊登的观点频道文章《人民网二评算法推荐:别被算法困在“信息茧房”》、2017年9月25日由人民网刊登的观点频道文章《人民网三评算法推荐:警惕算法走向创新的反面》、2017年7月10日由新京报电子报刊登的新京报文章《涉赌APP泛滥,媒体平台不能助纣为虐》、《涉赌棋牌App的“秘密”后台可控制玩家输赢》、《今日头条、UC头条频现涉赌App推广》、2017年4月16日由网易财经频道刊登的标注来源“央视”文章《央视调查:今日头条推送涉黄直播成网络色情温床》(原标题:《今日头条等客户端推送涉黄直播变换马甲躲避监管》)、2017年4月26日腾讯网科技频道刊登的京华时报文章《今日头条涉嫌违法刊登医疗机构广告》等文章打印件予以佐证,其中人民日报刊登的上述文章并未直接提及字节跳动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字节跳动公司对上述文章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于涉案文章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诉讼过程中,武海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武海龙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或手机终端均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对本案有管辖权,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42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海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不当言论传播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言论传播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向第三人散布;言论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即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言论的不当性主要体现在言论内容的可受非难性。具体而言,一般诚信谨慎之人,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不得无根据地故意或随意进行臆造、歪曲、推论、嫁接、隐瞒事实进行公开传播;“意见表达”时,可以进行赞美、拥护、批评、反对、质疑等,但评论或夹叙夹议应当以相应的事实根据为前提,而且应当大致客观公正。如果采用口头或书面言语方式向第三人公开传播虚假事实陈述或传播侮辱、严重贬损特定主体人格或尊严的不当评论,足以致使该特定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对他人的诽谤或侮辱,从而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武海龙在微信公众号“龙飞”上公开发表涉诉内容,其在夹叙夹议中公开指称字节跳动公司“放任甚至暗地里推动各种虚假、低俗内容广泛传播”,该言论属于事实陈述范畴,并非属于针对事实的意见表达,但武海龙未向法院就该事实陈述的直接根据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该言论已构成了虚假陈述,该陈述内容涉及社会对字节跳动公司企业运营行为的合法性及企业形象,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涉诉文章在缺乏权威消息来源作为具体引证事实的前提下,公开指称字节跳动公司是“手教人如何用刀作案的始作俑者”、“黑作坊”、“缺乏一家服务上亿用户的企业最起码道德和良知”,指称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为“精神鸦片”,该言论内容具有明显的可受非难性,属于以言语方式公开对字节跳动公司进行严重贬损和诋毁,足以对该企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并降低其经济信用和社会评价,从而严重破坏字节跳动公司的公众形象,阻遏第三人与该公司发生经营联系,故武海龙的前述言论行为本身即证明了其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对字节跳动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武海龙的涉诉言论构成对字节跳动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鉴于涉诉内容已经被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字节跳动公司申请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字节跳动公司要求武海龙就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武海龙的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鉴于涉诉侵权言论系通过武海龙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龙飞”账号中进行公开传播,故法院判令武海龙在该微信公众号对字节跳动公司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宜。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如前分析,涉诉侵权言论造成了对字节跳动公司的负面评价,足以阻遏利害相关第三人与该公司发生交易联系,从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公司的经济收入,法院同时注意到涉诉侵权言论后续传播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较广,并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因字节跳动公司为保全网络上发生的相关证据所花费的公证费支出必要合理,故法院对该笔维权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在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与情节,确定损害赔偿额为10万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武海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龙飞”主推文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日,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武海龙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还将依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武海龙负担);

二、武海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损失412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武海龙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武海龙对字节跳动公司基于算法推荐、机器分发的技术手段有异议,其可以进行正当批评,发表正当的评论观点。但在武海龙发表的言辞中,明确将字节跳动公司称为“手把手教人如何用刀作案的始作俑者”、“黑作坊”、“缺乏一家服务上亿用户的企业最起码道德和良知”,并指称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为“精神鸦片”,上述内容直接针对字节跳动公司的人格,直接否定字节跳动公司在公司的价值观,损害产品的美誉度,属侮辱、诽谤性的内容,超出了批评的正当限度,构成对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武海龙主张其言论出于公益目的,但其目的的正当性不能证明其言论本身的正当性,正当的目的应当以正当的行为去实现。武海龙主张字节跳动公司对其相关言辞负有容忍义务,亦无法律依据。关于武海龙应向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基础上,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武海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1元,由武海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宇翔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唐兴华

法官助理鞠伟

书记员张颖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