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700号
原告:贵州高原山乡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经开区特色食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0654173F。
法定代表人:胡雾凤,职务: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昌友,男,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汇川区嗨吧食时尚餐吧,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光达花园****,工商注册号:520303600329744。经营者:张安妮。
原告贵州高原山乡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川区嗨吧食时尚餐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
原告贵州高原山乡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高原山乡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贵州高原山乡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李博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