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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执179号之一

夏强强与姚柏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强强;姚柏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81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强强,男,199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姚柏胜,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夏强强与被执行人姚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姚柏胜应偿还夏强强借款本金3万元及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夏强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柏胜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款项。2019年1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柏胜名下的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9年1月15日,本院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9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将姚柏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到被××人居住地江阴市××室查找被执行人未果。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到姚柏胜所在村委江阴市利港街道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夏强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柏胜的财产线索。夏强强对本院的执行查控、执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柏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夏强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未控制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计 珉

审判员 戈 栋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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