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04126026。
诉讼代表人:张海,该公司重整管理人之负责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5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77515172B。
法定代表人:王开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胜泉
审判员 余云中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