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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执1973号

何磊、汪志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磊;汪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81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何磊,男,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汪志成,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市豆制品加工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磊与被执行人汪志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款并已发放申请人,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1881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