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27号被执行人崔新勇,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关于崔新勇犯盗窃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刑初511号判决,被执行人崔新勇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2.2019年1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银行存款15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9日,向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9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9年2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的居住地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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