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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123号

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继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富雅东方B座1103。

法定代表人:尚会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鑫和佳园公寓楼1-14层。

法定代表人:高继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继斌,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继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洛仲字第1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继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继斌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6509796.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57402元、执行费60236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思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