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03民初144号
原告:李景亭,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李强,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亭与被告李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景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景亭负担。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