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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1295号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与滕州墨成工贸有限公司、宋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滕州墨成工贸有限公司;宋哲;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1295号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城市之光营业房。

主要

负责人:孙浩,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墨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中路**伦达国贸城**金领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88795659D。

法定代表人:宋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宋哲,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城西居**代码:91320682571386410X。

法定代表人:丁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民族东路意城晶华商住楼****物业楼**代码:911502006769288880。

法定代表人:丁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与被告滕州墨成工贸有限公司、宋哲、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诉称,2016年被告滕州墨成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现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分别是第一被告、被告三被告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滕州墨成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9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及其他相关费用(暂计为400万元),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第三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起诉的标的额已经超出3000万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