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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487号

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与陈佳全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陈佳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487号

原告: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保,董事长。

被告:陈佳全,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全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称,2018年4月21日,被告陈佳全与原告签订《区域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陈佳全为徐州市区域的合作加盟商,并代收客户货款。当日,被告陈影与原告签订担保书,承诺为被告陈佳全经营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1月14日,被告陈佳全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区域加盟合作协议》。原告前去交接时发现被告陈佳全侵占原告代收货款及运费共计384539.02元。 被告陈佳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类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协议中约定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授权被告在徐州市区域内经营合作加盟事宜,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徐州市,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陈佳全(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区域加盟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徐州市区域的合作加盟商。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甲方授权乙方代收货款时,是以甲方名义收取货款,在法律性质上款项所有权、支配权属于甲方,不属于乙方自有经营资金,乙方仅是代为收取、保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转交甲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甲方派人与乙方进行资产评估、货款清算、单据处理等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甲方住所地)提起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的诉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虽在协议中对纠纷管辖问题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身即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佳全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