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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2执420号

张某与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0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郄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张某申请执行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2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永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王   金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