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5民初292号
原告:重庆市梁平区简汀家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8102-8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84653972P。投资人:邵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贵,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告:李志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梁平区简汀家具经营部与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梁平区简汀家具经营部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梁平区简汀家具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0元,减半收取193.75元,由原告重庆市梁平区简汀家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蒋凌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