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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03民初2660号

湖北神灯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盛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大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神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盛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大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03民初2660号

原告:湖北神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中**腾龙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柳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盛大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中**腾龙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柳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神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大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湖北神灯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55800元及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143.5元,合计157943.5元;2、判令被告一以155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并向本院提交了《还款计划书》,双方约定,如有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万家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肖 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