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323行初6号 原告张文凤,女,1955年6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东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内。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凤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东新村村民委员会、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张文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邱海霞
审 判 员 王 月
人民陪审员 姜致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