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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1执1385号

张臣洋、周初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臣洋;周初江;李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81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张臣洋,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周初江,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李莉,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袁州区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初江、李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初江、李莉银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荣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