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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3执3932号

汽租赁有限公司、熊志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租赁有限公司;熊志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03执3932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园**-1-2-116)。

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志红,女,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济南恒泰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熊志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3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熊志红于2018年5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的三期租金、逾期利息及本案诉讼费(1620元)共计12468.8元。剩余33期租金(每期租金3550元)仍按双方签订的《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含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第4-36期租金的还款日分别为2018年6月-2021年2月的每月7日。如熊志红履行上述协议,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熊志红未按上述协议按时履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就剩余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1917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经网络查询银行、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9年2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熊志红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财产等情况,未调查到有效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于2019年3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惠东

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

人民陪审员  石玉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