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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81执异2号

明德惠、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德惠;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沙晓;沙荣珠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581执异2号异议人:明德惠(系被执行人沙荣珠妻子),女,回族,1950年7月7日,住云南省腾冲市。

申请执行人: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

法定代表人:罗忠祥,系公司董事长(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泽,该公司风控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沙晓,男,1971年7月5日生,回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执行人:沙荣珠,男,1945年11月11日生,回族,住云南省腾冲市。在本院执行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沙晓、沙荣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明德惠对本院查封的沙荣珠位于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观音塘小区200号的房地产[房权证:房权证腾越镇字第**,土地证号:腾土建国用97字第**]不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现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沙荣珠另行达成协议,故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明德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明德惠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增武

审判员  杨继和

审判员  章丽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毕海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