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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刑初154号

王广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82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山(小名“光营”),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9]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山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菅本茂、翟文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广山驾驶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赶至新泰市开发区发展大道东虎山路北绿化带内“中国铁塔集团”信号塔下,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手套、拔线钳、羊角锤等工具撬开供电箱,将准备作为电源使用的理士牌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2组(共8块)盗走,价值6874元。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广山被新泰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盗电池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山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照片;泰新价认定[2018]2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张某、王某证言及被告人王广山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所盗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积极缴纳罚金,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广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华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