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民初2868号
原告:张旭,男,1993年7月10日,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乡跃进村。
法定代表人:汤政涛。 原告张旭与被告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朱洪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博